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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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私搭暗股 涉嫌受贿被公诉
江楠 瑞检

  本报讯  一名是村主任,一名是村书记,两人几次在商家对村里进行投资时,搭了所谓的“暗股”,并给予相应的方便。昨天,瑞安市法院对郭荣胜、汤成林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一案开庭审理。
  村干部收受贿赂却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被提起公诉,这在我省尚属首例。郭荣胜原为瑞安市飞云镇阁三村村委主任,同时还是瑞安市人大代表,汤成林原系该村党支部书记。经检察机关查明,2002年6月至7月,瑞安商人陈某为购买阁三村地基时取得郭、汤两人的支持,许诺给两人搭“暗股”。为此郭、汤两人不惜牺牲村集体利益,在其他村干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通过村委会形成意见,同意陈某购买该村5间集体土地作为建筑地基。后因政策变化,郭、汤无法在办理产权证时帮助陈某,为此陈某提议给两人各1万元好处费,让两人退出“暗股”。
  之后,陈某又盯上了村里的3项造路工程。陈某故伎重演,再度以许诺搭“暗股”的手段,促使郭、汤两人从中帮忙。最后在没有办理任何工程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该村以每立方米高出市场10元的价格,将这3条路承包给陈某修建。郭荣胜从中获利15000元,汤成林从中获利10000元。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自治性的基层群众组织具有经济职能。这些规定使得村民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职能,即表现为一种企业形式的存在。当村民委员会组织、从事本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时,村干部实施的经营管理行为和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经营管理行为在性质上没有根本性的区别。阁三村村委会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村道路建设等是其履行经济职能的具体体现,是一种企业形式的经营行为。因此,汤、郭两人利用生产经营中的职权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侵害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管理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特征。